歷來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者最怕多如牛毛的法條,因為他們的天性是天馬行空,不受任何的拘束,才得以發揮創意。也因此,文化藝術與法律在過去簡直是平行的兩條線,永遠沒有交集。如圖,文化法制概論作者,右起尹章中、尹章義、尹章華、葉家宏。

這二、三 十年來,台灣因為環境的變遷,通過了很文化相關的重要條例,影響甚鉅,最遠的 是一九八二年的文化資產保存法,其次是文化藝術獎助條例,最近則是今年初才經立法院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,另外還有即將在立法院審議的文化部組織法。尤其是前三法,對台灣過去與未來的文化發展,可謂習習相關。

但不論是文化藝術工作者,抑或大學相關科系,對這些繁瑣的文化發展相關條例,非但有如井水不犯河水般地不去關切,甚且敬而遠之,相關文化法規的法理論述付之闕如,使立法本意與實際影響,相互扞格。因此,「文化法制概論」這本書的適時出版,彌補了這一缺憾。

編著者尹章義、尹章中,審閱者尹章華,是文化學術領域上著名的三兄弟,他們三人專業都不相同,大哥尹章義是著名的歷史學者,老二尹章華則是法律學者及律師,最小的尹章中則在文建會及立法院服務二、三十年,有豐富的文化行政經驗,過去他們三個人合寫了「文化資產保存法概論」、「文化資產法律實務」,加上剛出版的「文化法制概論」,因 為第三本書中,有最近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,遂邀請了這一方面的專家樹德科技大學專任講師葉家宏加入,完成這一理論兼具實務的書。

文化歷史系教授尹章義過去三十年來,對於文化實務的參與甚深,台灣最早的古蹟鑑定就有他的身影,他認為,今年初剛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,對台灣文化發展甚為重要,惜討論者甚少,才與兩個弟弟,並邀具有文化創意實務工作的葉家宏參與。他說,台灣過去一直以世界的加工廠自許,過去卡通動畫是如此,現在最熱的晶圓,仍是走這樣的路,從沒有自我的品牌,再如何都不能成為產業。

審閱這本書的尹章華補充說明,文化創意產業簡單來說,凡是能變成錢的,不一定是好的知識經濟,但不能變成錢的,一定不是好的知識經濟。

曾幫助文建會推動文化藝術獎條例的尹章中,也以日本、南韓推動文創的具體成效為例說,創意與決策的密切關係,從政府到民間都須相互合作。他說,馬總統在今年元月二十三日的治國周記上以「發展文化創意產,建立文化大國」,闡述他的文化立國、文化興國的願景,從馬總統去年到中美洲訪問,帶的伴手禮是小摺,到今年即將去大洋洲各國訪問時,預定帶的禮物是智慧型手機為例,顯見馬總統也以台灣文創產業的自有品牌為榮,並且甚為重視。

曾經從事動畫產業、3D景像處理的葉家宏強調,文創產業的重要不在技術層面,反而是它的內容,在這一方面,是有待我們加強的。

這一本「文化法制概論」,除了在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、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」及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文化三法,以及「文化部組織法」,詳細地陳述各相關法例立法的經過及背景,並蒐集豐富的相關新聞事件,沒有法條的枯躁,最重要的是總論中,有關「行政法律基本原則」,包括行政組織、行政作用、行政救濟,可以說是文化法制的完備參考書。

作者希望這本書可以讓非法律專業的文化人,作為他們在文化行政的依據,換句話說,是認識文化法制學理與依法行政的「敲門磚」。不論他們的目的能否達到,至少,在台灣出版業不景氣之今日,能有這一冷門的文化法制書籍的出版,也還可以看到台灣文化發展的希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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